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1)

个人日记

 
    幼儿园里的幼儿伤害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园期间和离园参加集体活动但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幼儿园方面来说,有管理问题、制度问题、教职工责任心问题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设备设施问题、幼儿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原因。无论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都要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案例1、自己玩耍失衡导致骨折,老师有错吗?
    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亮亮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小枫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亮亮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亮亮进行折肢固定,并送院治疗。但事后,亮亮的家长还是向幼儿园和小枫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 
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小枫的家长则认为小枫追逐亮亮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亮亮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小枫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来,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幼儿在体育课堂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对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 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幼儿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的现有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而小枫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根据民事责任的归则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任课教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跌倒纯属意外。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
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而且履行的 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的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亮亮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