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5)

个人日记

  案例:
        某幼儿园急需一名保育员,经园长李珍同意,接收了无上岗证、未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吴茗担任中(1)班的保育员。一天晚上,中(1)班班主任郭晴在寝室点燃蚊香用于驱蚊,交班时将此事告知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茗。谁知吴茗单独值班至半夜时,竟然离开寝室长达45分钟。在此期间,蚊香将搭落在床沿边的棉被引燃,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引发火灾,致使3名幼儿在火灾中死亡,多名幼儿受重伤,酿成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保育员吴茗、班主任郭晴、园长李珍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但郭晴和李珍认为,酿成惨祸的直接原因是吴茗玩忽职守,自己只是有一定过失,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涉案人员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评析:
          本案涉及因老师失职引发火灾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中,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对幼儿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此案中,幼儿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这起严重的幼儿伤亡事故的原因是:班主任郭晴防火意识淡漠,在寝室内留下火种,造成安全隐患;保育员吴茗玩忽职守,导致酿成火灾;园长李珍等管理人员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保育员,对幼儿园的防火工作监管不力。由于几名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导致火灾发生,多名幼儿伤亡,所以幼儿园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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