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

个人日记

在讨论过“封建社会”的西方作家中,除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我们还需注意西方史学家和其他学者的论述,以及一般辞书中的定义。
西方学者论“封建社会”
在许多史学家看来,与一切概括某一社会的概念一样,“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的概念也殊难把握,因为社会总是千头万绪并不断变化。法国年鉴派史学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罗代尔(F.Braudel)甚至说他与这一学派的创始人布洛赫(M.Bloch)、费弗尔(L.Febver)一样,对“封建主义”(feudalism)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共同认为∶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它东西无关,把十一到十五世纪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封建主义”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
布洛赫确实说过:“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里耶把这个十八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很好的定义。但他也还是觉得:一个词的价值在于它的用途,而不在它的来源。假如说,“封建”一词通常所特指的社会不再以采邑为主要特征,那么,这与科学的普遍习惯也并不相悖。只是他提醒人们谨防将“封建制”与“领主制”这两个术语搞混,前者是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存在时间较短;后者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并且,不宜轻易赋予这些概念以强烈的感情色彩。
在其经典著作《封建社会》中,布洛赫写道∶孟德斯鸠对“封建制”所做的界定还是较狭的,伏尔泰则是作了一个宽泛的界定,但现代学者看来是站在伏尔泰一边,于是有了“埃及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概念。不过,无论如何,这些概念都是通过真实的或虚拟的与西方封建制的某种类似性来解释其“封建性”的,西方封建制是它们必须参照的基本原型。
布洛赫谨慎地指出∶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是∶“依附的农民;广泛地以服役所得到的土地(即封地,fief)代替已无法再实行的薪俸制;一个占据了突出地位的特别的武士阶级;约束着人与之间关系的服从与保护的纽带(在武士阶级中,它采取了“封臣“vassalage”的明确形式);那必然导致无序状态的权威的分裂;以及在这之中,各种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家庭、国家的复活,尤其国家在第二个封建时代将获得更新的力量——这些看来就是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
这里的主要特征正如英国社会史学者E.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以一种“依存关系”为中心,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征基于一种封邑及臣属的制度(system ofvassalage)。
由美国史学家卡尔顿·海斯(Carlton Hayes)、帕克·穆恩(Parker Moon)和约翰·韦兰(JohnWayland)三人共同编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作为教科书广泛流行于美国大、中学校的《世界史》认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服役于强者,强者保护弱者的社会状态。这种相互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对土地的持有。
这里明确地提出了依存关系的经济基础是土地所有制。
比利时Ghent(根特)大学中世纪史教授F.L.Ganshof认为∶史学家使用的“Feudalism”主要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是指一种具有下列明确特征的社会形态∶即一种向极端的私人依赖发展的社会趋势;一个占据社会高位的特别的军事阶级;一种不动产权利的不断划分;由这种划分创造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分级体系和相应的私人信赖层级;国家政治权力的分散。这种社会形态存在于10—12世纪的西欧。由于与此制度的类似性,学者们也常称古代埃及、印度、拜占廷帝国、阿拉伯世界、土耳其帝国、俄国、日本、中国等地的相应制度为“Feudalism”。
“Feudalism”的第二个意义是指一套创设和调节制度,它一方面是一个自由人(封臣)对另一个自由人(领主)的服从与服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领主对封臣保护和供养的义务。这种供养一般是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这第二个意义当然是比较狭窄和专门化的,主要是法律上的含义,而第一种意义则主要是社会与政治上的含义。
1950年秋,在普林斯顿大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关“Feudalism”的讨论会,会后出版了一本名为《历史上的封建制》(Feudalism in History)的论文集。在论文集的编者J.Strayer与R.Coulborn)撰写的导论“封建主义的观念”中,作者认为∶“Feudalism”的概念可以部分或完全地用于西欧之外的地方,如俄国、伊朗、西周与魏晋时期的中国等地,以便察看是否能籍此找到历史中的某些统一性。作为一个预备性的定义,他们认为,“Feudalism”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a method of government ),而不是一种经济与社会体制,即便它与社会经济环境明显有一种相互作用。这种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 也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治功能的行使有赖于有限的一些人的私人协议,政治权威被看作是一种私有权。军事功能在大多数封建社会中是相当突出的,尤其是在其初期。
一个封建社会中的执政者开始并不一定就是贵族,但他们不久就被承认为是贵族。在理论上,有时也在实践中,封建贵族是一种能力的贵族制。实际上,在所有封建社会中,都有一种强烈的、几乎是不可抗拒的世袭的倾向。反过来,既定贵族封建化的趋势也是常见的。至于“feudalism”与土地所有权的联系,这从这个词的词源“feudum”(封地、采邑)就可看出,但应当提醒人们谨防一种以土地为中心的误解。大多数研习欧洲封建制度的学者都同意领主和封臣关系是封建制中最基本的因素,而只有少数人更强调封土(fief)的因素。有必要指出这一事实∶一个人持有另一个人的土地并不必然就创造了一种封建关系,一个封建主的权力并非是土地所有权的单纯延伸。看来,一个充分的封建社会将是封臣关系和封土的平衡发展。
John Cristchley认为∶“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有两个含义,这两个含义均来自“feudum”(或“fief”,封土)。“feudal”这个词是用来区别封建法与其他法律(主要是罗马法)的,封建法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它涉及到一种划分或共享的所有权,而在罗马法体系中,所有权被认为是不可分的。“封建社会”的第二个含义是集中在封土持有者的服役上。任何以土地所有权回报军事服役(或其它服役)的情况都可方便地被视作是“封建”的。
通过以上西方学者对“封建的”、“封建制”或“封建社会”的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封建”词语系列具有广泛的不同层面的意义∶它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的,指用来调节领主与封臣关系的法律;然后它被以后的世纪,尤其是十八世纪的学者用来指称在他们生活的时代已经衰落了的一种社会关系和政治体制,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人身依存的关系,而政治体制是一种权力分散的等级体制;依存关系在经济方面的基础则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权,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特殊的土地占有关系(封土)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因素,但更多的学者还是把“依存关系”看作封建社会的核心,在这种关系中,既包括下层对上层的忠诚和服从,又包括上层对下层的供养和保护。我们还注意到,与对“资本主义社会”(或“工业社会”、“现代社会”)的看法相比,在对历史上的“封建主义”的认识方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与其他西方学者享有较多的共识。
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
下面我们再来观察几部西方权威辞典和百科全书中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并与中国的“封建社会”定义进行一些比较。
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a∶封建主义 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比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2∶ 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3∶指固定的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Feudalism”辞条∶“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世界几大文明的历史都经过一个封建时期。欧洲的封建主义起源于早期的法兰克王国(8世纪)。随着法兰克人的征服,封建主义传入意大利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后来又传入斯拉夫人的地区。诺曼人于1066年把它带到英格兰,几年之后又把它引进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封建主义从英格兰传入苏格兰和爱尔兰。最后,被十字军征服的近东地区依照封建的方式组织了起来。封建制度本身在9世纪期间有很大发展。国王的权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权实际上成为独立的了,并开始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地区性的小国家;他们彼此征战不休。教会大部分封建化了。从12世纪起,封建主义受到各种敌对势力的攻击。拥有拿薪俸的官员和雇佣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关系。城镇由于经济发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关于社会的概念。这与贵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为贵族阶层物质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纪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危机。尽管封建主义到14世纪末已经不再是一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欧洲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对现代形式的立宪政府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

我们将上两条定义与西方学者的论述对照,可以看出∶以上定义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学者研究封建社会所达致的比较一致或者比较流行的看法,在某些方面又是他们的意见的一个折衷。两个定义都兼顾经济的土地所有权与社会方面的人身依存关系两个方面,注意到“封建制”这个概念宽、狭的不同用法,而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是被看作是在封建解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不同于“封臣与领主的关系”。我们在将中国流行的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定义与上述定义比较之前,要先提一下张荫麟、瞿同祖两个学者的意见,张荫麟在他的《中国史纲》(上古篇)中这样写道∶“‘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是封建社会”,并且,“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社会。”
张荫麟的这一界说主要是从社会组织着眼的,它强调了在统治者这一方面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合一和权力分散的宝塔型等级,在农民方面,则强调了一种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的土地关系。这一定义应当说与西方的定义相去不远。瞿同祖在引述了西方Maine、P.Vimogradoft、G.Adams、M.Bloch对封建社会的解释之后,认为“封建社会”的含义归纳起来不外两点∶第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这是基本的特征,有土地则为地主,否则即为农民,第二是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这是中心组织。“更简要而言之,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间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这一定义显然比张荫麟的定义要更为强调土地所有权及由此而确定的阶级关系,可视为在西方定义与流行的中国定义之间的一个中间性质的定义。
下面是1979年大陆新版《辞海》所给出的“封建制度”一词的标准定义(“封建主义”、“封建社会”均参见此条)∶“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奴)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阶级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受着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与奴隶制比较,农民由于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收成好坏同本身利益有一定联系,因而对生产有一定的兴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基本的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封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地主阶级思想,它以维护封建剥削和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特征。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历史上不断起伏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打击了封建统治,多少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封建制度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一般认为中国在春秋战国之交进入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并和封建势力相勾结,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于1949年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最后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以上定义不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显脱胎于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的论断。在这一定义中∶土地占有权完全占据了中心的位置;社会的宝塔型等级和人身依附关系不再被强调,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关系被视作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农民被判断为是“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有单方面的权利——地主对农民的权利和单方面的义务——农民对地主的义务,其中经济“剥削”又是最基本的。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语焉不详,实际上,这种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最后常常被解释为是对土地的依附,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在“封建社会”词条中解释说∶“农民可以有自己的个体经济,但终身依附土地,实际仍无人身自由。”
而这种农民由于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紧紧附着于土地,显然有别于西方那种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并且,在这一经济范畴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种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占有制,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和平面的土地占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着一条庞大的、把地主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
梁漱溟对这种强调“地租剥削”即构成“封建制”的观点曾表示过反对,他引述米诺贾托夫的话说∶封建制,就在于其政治关系之地域色彩,和土地关系之政治色彩,亦即政治上是分裂,经济上有强制(由于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梁漱溟认为∶“简单说,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于其耕作者之一种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为其要点。他如经济上之不出乎自然经济,社会上之表见身分隶属关系,政治上之星罗棋布的大小单位,意识上之不免宗教迷信等等,大抵皆与此要点天然相联带者。”
他据此认为,从邹平、定县等华北农村所见,大多数农民自己有地,农村并无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即便有少数佃农雇农,所受剥削也是如同近代工人一样是经济的,而非超经济的;至于农民附着于土地,似不能径以地少人稠,另外又乏出路(工商业),即作束缚于土地看(当然更不是农民无人身自由),因而所谓强制性剥削,又须打一拆扣。再就是农民可由选举制上进,这些都说明中国自战国以来已从封建制解脱,而不再是封建社会。
梁漱溟所论指出了重要的一点∶即“封建”必然与某种超经济或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的、法律的因素有关,即使承认有“剥削”,这种“剥削”也与资本主义的自由契约式的“剥削”不易分别,若仅以同一种剥削一是用于自然农业经济,另一是用于近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又与“封建制”的原义相差太远。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