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最新规定:投资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个人日记

                                                                                               

我国法律最新规定:投资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我国法律最新规定: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我国法律最新规定——

投资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法律护航将为行业发展开拓广阔空间

大批千万富豪源源诞生爱国富民利己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正在我国以创享及广西为代表的中西部九省区蓬勃发展的消费投资经济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称为纯资本投资行业、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称为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经济专家称为合伙私募项目,行业自称自愿连锁经营行业)被许多人严重曲解,误传为“传销”,并且闻“传”色变。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我国法律对“传销”究竟是怎么界定的?请看——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 ,下面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符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 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因为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也就是说,只有当你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然,单是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和传销活动罪压根挨不上边!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对工具本身定罪,关键是看你用这个工具来干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何种后果。

    安利等著名传销公司转制为直销后,尽管他们依然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但是由于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家允许其继续经营;好多保险行业的朋友告诉我,保险行业也在普遍采用五级三晋制来销售保险产品,同样没有人说他们是传销。更何况消费投资模式,连推销商品这个内容都不存在,自然更是与“传销”毫无瓜葛!

    在全国及广西等九省区蓬勃发展的消费投资经济模式,仅仅是在操作形式上借鉴了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罪的,也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使安利等直销公司、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产品,都不能构成传销,还缺了其它好几项法律要件呢,更何况连推销商品都没有,又怎么可能是“传销”呢?

    由此,大家应该清楚,按照《刑法》规定,仅仅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并不构成“传销”,要构成传销罪,还必须具备其他法律要件。而单单采用一个五级三晋制,更是与“传销”风马牛不相及!所谓“变相传销”、“高级传销”等,那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法盲的语言。必须指出的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妄言者当自慎之。国法在上,竟用想当然的违法言行来自以为是地诋毁一个合法行业,你说这有多么愚昧与荒谬!

     好比一把刀,有哪个思维正常的人会一看到一把刀就说这是凶器的?一把刀歹徒可以拿来行凶,常人也可以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一把刀要成为凶器,还得同时具备这样几个法律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动机、犯罪结果。这样,这把刀在这个案件中才能成为凶器和物证。同样,我们有必要一看到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操作工具就大惊失色吗?我们得先看清楚这个工具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有没有用于推销商品,有没有采取不法手段,有没有造成经济社会后果,再作判断不迟。要是因此而错失一个绝好的个人发展良机,不说千古遗恨,至少也是抱憾终生。我们不能一见拿枪的就认定是恐怖分子,一见拿刀的就认定是歹徒劫匪,一见五级三进制就认定是传销,这样的思维方式是否过于幼稚了些?

   费投资模式既不推销商品,也不存在不法手段和后果,本来就不是传销活动,因为该行业压根就不是推销商品的。相反,该行业是国家1998年从新加坡引进、并且在指定的中西部地区推行的一种消费投资经济模式,入行员工全部被指定住在当地政府建造的经济开发区内(不少还是近年来被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再次公告认定的国家级开发区)。这些开发区不搞制造业,也无标准化厂房,均为大规模开发的居住型生活社区模式,同时辅以大量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交等比较完善的配套设施,供入行员工集中居住,实行“特区式”封闭管理。在入行员工迅速致富、纷纷成为百万乃至千万富翁的同时,该行业为所在的中西部地区融入大量巨资(必须以实名制全额打入指定的国有银行),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内需的拉动,以及当地群众收入的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创造作出了显著的贡献,因此深受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由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主持拍摄的大型电视专题片《幸福的港湾》(已正式由湖南、广西、安徽等地的音像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网上也可下载),反映的就是北海市引进这个消费投资模式十余年来所发生的历史性巨变,以及这个项目的运作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条法律的出台,表面上看,只是和全国采用五级三晋制的三个行业有关(即: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直销行业、保险行业),而实际上却和消费投资经济模式关系最大。因为即使没有这条法律,谁也不会去说安利公司还在搞“传销”,也没有人说保险公司是“传销”。有没有这条法律,对他们毫无影响,人家生意照做不误。而这条法律的出台,对消费投资经济模式却非同小可,它权威地、直接地把消费投资经济模式从“传销”这个充满非议的概念里一下子彻底剥离出来,再无任何争辩余地!从某种角度讲,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为消费投资经济模式度身打造的,也毫不为过!

    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的最新规定,以全国创享178及广西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九省区正在运作的这个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来通篇没有“传销”两字,更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罪名。就在外界对以广西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九省区正在运作的这个行业普遍误传为“传销”且风声鹤唳、甚至可笑地呼吁政府打击取缔之际,全国人大适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以明确到底什么是传销,使得“传销”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瞬间明朗化。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把消费投资模式这个暂未明朗化的行业,从被外界严重误传的“传销”领域彻底分离出来,为这个行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然国有国法,就得依法而言,依法而行。

    不知诸君想过没有:在外界对这个消费投资经济模式误解日深、盛传其为“传销”之声甚嚣尘上之时,国家却选择这个时候出台这条特定的法律,其势犹如力劈华山,一言九鼎,干脆利落地把消费投资经济模式丛“传销”里直接分离出来,受益者为谁?这是为什么?

我国法律最新规定: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我国法律最新规定: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为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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