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家庭聚会无须登记的有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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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家庭聚会无须登记的有关法律依据[846阅]
思天客发表于07/08/31 22:28
声明: 博主本人尊重国家法律,拥护依法治国。本文用意在于普及法律常识,防止滥用职权,维护法纪尊严。 法为民意,权为神赐,侵权可怒,奉守为福。
家庭聚会无须登记的有关法律依据
“无论是否登记,他们都可以进行祈祷和读经活动。对这些尚未登记的活动场所,我们只是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说他们向政府登记,并不妨碍和干扰他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中国政府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种登记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是依法的,不是非法的。无论是否登记,不构成他们是否犯罪的条件。”
----- 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1999年3月出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①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家庭教会,国家则明确规定,不用登记,法律依据如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060号:
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的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于以上六个条件,家庭教会是够不上登记资格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布了第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聚会场所要登记,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的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面向全世界公布了我国政府对我国宗教信仰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有关实际运作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及政策导向性)第三条。
不必登记信徒详细名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信徒登记到现在为止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如果依然有某些地方上的人强制信徒登详的个人情况,我们可以视之为违反个人隐私权。
十八岁以下儿童可以信教的法律依据 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他们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此话的含义为:第一,儿童本人有信仰宗教的权利。第二,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按自己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上述两国际公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1992年全国人大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实施)。
思天客发表于07/08/31 22:28
声明: 博主本人尊重国家法律,拥护依法治国。本文用意在于普及法律常识,防止滥用职权,维护法纪尊严。 法为民意,权为神赐,侵权可怒,奉守为福。
家庭聚会无须登记的有关法律依据
“无论是否登记,他们都可以进行祈祷和读经活动。对这些尚未登记的活动场所,我们只是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说他们向政府登记,并不妨碍和干扰他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中国政府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种登记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是依法的,不是非法的。无论是否登记,不构成他们是否犯罪的条件。”
----- 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1999年3月出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①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家庭教会,国家则明确规定,不用登记,法律依据如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060号:
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的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于以上六个条件,家庭教会是够不上登记资格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布了第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聚会场所要登记,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的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面向全世界公布了我国政府对我国宗教信仰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有关实际运作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及政策导向性)第三条。
不必登记信徒详细名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信徒登记到现在为止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如果依然有某些地方上的人强制信徒登详的个人情况,我们可以视之为违反个人隐私权。
十八岁以下儿童可以信教的法律依据 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他们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此话的含义为:第一,儿童本人有信仰宗教的权利。第二,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按自己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上述两国际公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1992年全国人大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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