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不平事

个人日记

   这是我朋友的事希望大家可以帮忙转载下 ,公道自在人心.
5.11交通事故,王瑞璋,聋哑,42岁,一名普通公民,系山西省霍州市三教乡柏树洼村人。
2013年5月11日19时30分许,成计林(男,47岁)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晋L32606号牌的轿车,沿霍冯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霍州市赵壁村外路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王瑞璋(男,42岁)驾驶晋MJ0643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王洋,男,17岁)相撞,造成王瑞璋、王洋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
施条例》之规定,经大队队委会研究,责任认定为:
甲方成计林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七十条第一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起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乙方王瑞璋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乙方乘员王洋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就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5天,即2013年5月26日,才将成计林以无证驾驶行政拘留。
为什么国家一再强调酒驾、无证驾驶还有驾驶黑车是严重的违法,可政府的工作人员却总是要以身试法,肇事后半月之内还逍遥法外,难道法律真的就是给老百姓定的吗????
更可气的是当天出事的现场三教乡有个名叫 李明 的副书记在出了事的时候,不说先实施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也不报警,而是先通知附近村的人开来一辆三轮车把摩托车拉走,故意破坏现场,当事故科到现场时摩托车已杳无音信,作为人民的父母官,一名共产党员,纵容自己的属下为所欲为,致自己的子民于不理睬,这样的国家干部也配做“共产党”人吗????
我们的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吗?难道残疾人就该受到社会的歧视吗?
呼吁政府,呼吁有关管理部门关心一下此事吧!希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能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到出稿之日,无人过问此事摩托车也不知去向
一个好心人  .
               截止2013年12月5号法院还没能把赔偿的金额给要下来 ,你们觉得一个年仅17右臂锁骨骨裂,一家人医院花了两万多,法院判决不到三万还不给,这就是霍州官场的黑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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